情景再現(xiàn)
張某大學主修的是會計專業(yè),大學畢業(yè)后便到國外進修,回國后,直接進入了一家商貿(mào)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張某工作起來非常認真努力,對工作一直都是兢兢業(yè)業(yè),公司老板對其非常賞識?蛇@樣努力工作的張某卻一直不愿意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領導多次提出要和其簽訂勞動合同,張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過去。但如果張某一直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害怕自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當張某拒簽勞動合同時,該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辦呢?
依法解答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條的規(guī)定,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當然,用人單位須舉證證明已經(jīng)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jù)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jù)或其他可證明其已經(jīng)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jù)。本案中,張某所在的公司可書面通知張某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張某拒絕簽訂的話,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并且無須向張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只需要支付張某工作期間的工資即可。
條文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總結提示
我國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其法定義務,但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