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李某到某焦煤公司工作,某焦煤公司與其訂立了《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合同約定李某的工作崗位為綜掘崗位噴漿工,還約定了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安全生產(chǎn)等內(nèi)容。從2023年3月1日起,李某接受某焦煤公司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在井下綜掘崗位從事噴漿工作,某焦煤公司按月給付李某勞動報酬。2023年5月14日,李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多處受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2023年8月29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其與某焦煤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與某焦煤公司均系勞動關系適格主體,李某接受某焦煤公司的勞動管理,服從其工作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在綜掘隊噴漿工崗位所提供勞動是某焦煤公司的主營業(yè)務,某焦煤公司按公司薪酬制度按月考核發(fā)放李某勞動報酬,雙方產(chǎn)生了支配與被支配、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明顯區(qū)別于平等主體間建立的勞務關系,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釋明的勞動關系成立需同時具備的要件,雖然雙方訂立的合同名稱是“勞務合同”,并不影響雙方實際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這一真實屬性,雙方之間自2023年3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