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合同有空白, 勞動者拒簽, 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發(fā)表時間:2024/7/15 10:21:02 瀏覽 1008 次
因勞動合同有空白, 勞動者拒簽, 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文章來源:勞動法公眾號
我們知道,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因勞動合同內(nèi)容有空白,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事后,勞動者再主張二倍工資差額的,支持嗎?
案例一:見勞動合同有空白,勞動者拒簽后主張二倍工資
劉某入職某公司。公司表示要簽訂勞動合同,將合同文本交給劉某,劉某填寫了勞動合同中第一、二頁“乙方(職工)”個人信息部分,但看到勞動合同重要內(nèi)容為空白,拒絕在合同落款處簽字。之后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劉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在雙方勞動關系建立后,公司向劉某做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將合同文本交付劉某,劉某亦填寫了勞動合同中第一、二頁“乙方(職工)”個人信息部分,雖因劉某未在勞動合同落款處簽字致使雙方最終未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但公司并無逃避或拒絕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惡意,且雙方事實上也已通過實際履約行為,在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主要條款上達成一致。另外,劉某主張因公司提供空白的勞動合同導致其拒絕在合同落款處簽字,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足以證實上述主張,且因雙方在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并已實際完成了勞動合同的部分簽署,不能苛求公司在此情形下必須與劉某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劉某主張公司需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結合雙方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分析如下: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顯示:在“甲方(用人單位)”及“乙方(職工)”一欄填有劉某、公司信息,合同中有關“合同期限”“工作內(nèi)容和地點”“勞動報酬”等條款下均有空白,其中有手寫文字。劉某確認該合同的真實性,確認合同中第一頁的簽名和第二頁的“乙方(職工)”信息為其本人填寫,表示由于簽署合同時合同重要內(nèi)容為空白,故其拒絕在合同落款處簽字。公司則主張“我方提供的合同空白處都填寫了內(nèi)容”。結合雙方均確認真實性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劉某于2022年3月27日陳述:“合同上面,我需要保障我的權益,所以我是不可能跟你簽空白合同的!保痉讲⑽磳Υ嗣鞔_作出否認的意思表示,雙方聊天內(nèi)容與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張相矛盾,故本院對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并認定雙方在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時,因涉及勞動合同必要條款的內(nèi)容留有空白而導致劉某拒簽。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義務,但本案中公司并未有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實其主張,其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即使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劉某,但是公司在法定期間內(nèi)未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勞動關系解除權,而選擇繼續(xù)用工,應視為其放棄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故公司應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支付劉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案號:(2023)粵01民終22082號
案例二:員工拒簽空白勞動合同,有權主張二倍工資
陳某于2021年3月17日入職某廣告公司,公司自2021年5月開始繳納社保,雙方于2021年12月14日解除勞動關系。
雙方就有無簽訂過勞動合同產(chǎn)生爭議。
公司認為:陳某入職即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搬遷及人事變動,導致書面勞動合同丟失,公司不存在主觀惡意,按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陳某轉賬工資,在發(fā)現(xiàn)陳某的勞動合同遺失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錢某都與陳某溝通過,向陳某提供空白的勞動合同,陳某拒絕補簽。
陳某認為:公司所述的合同丟失非事實。雙方之間的確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公司曾于2021年10月底向其交付空白勞動合同(無合同期限、崗位、基本工資等相關內(nèi)容)要求其填寫被拒。
陳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廣告公司要求與陳某補簽勞動合同遭拒,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方認定問題。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充分體現(xiàn)雙方協(xié)商的過程,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責任,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由形成未簽訂事實的過錯一方來承擔不利后果。綜合本案案情,錄音資料和陳某提供的書面勞動合同照片均顯示,公司要求陳某在其提供的未明確崗位、勞動合同期限、基本工資等內(nèi)容的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陳某為此拒絕,公司的上述要求陳某補簽勞動合同的行為,與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相悖,陳某拒簽并無不當,相應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由公司自負。陳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仲裁裁決書認定該期間二倍工資差額為44842元,陳某并無異議,該金額與工資發(fā)放情況并不相悖,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廣告公司將空白勞動合同模板交給陳某的行為,不足以證明廣告公司已主動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義務。公司未與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廣告公司應向陳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一審經(jīng)核算后,按陳某的主張認定公司向陳某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并無不當。據(jù)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蘇05民終9190號。案例來源于蘇州中院、蘇州市人社局聯(lián)合發(fā)布2022年度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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